一、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經遼寧自貿區沈陽片區管委會、省商務廳、沈陽人才工作辦公室等單位推薦,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二、外籍人員在沈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于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三、外籍華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在沈工作,或外籍華人在沈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于6個月,可以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四、對來沈探望親屬、洽談商務、開展科教文衛交流活動及處理私人事務的外籍華人,可以簽發5年以內多次入出境有效簽證;對在沈工作、學習、探親以及從事私人事務需長期居留的外籍華人,可以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五、對具有在沈創新創業意愿的外國留學生,可以憑我國高校畢業證書申請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六、在沈工作的外國人,如其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問題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以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七、有關企業選聘的外籍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辦妥工作許可證明的,可在沈陽口岸申請工作簽證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