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培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高科技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基金扶持】設立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式,重點投向本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
第四條【資金配套】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授予的科技獎勵或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分別按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對“科技部中央財政科技計劃”2011年以后立項支持的重點研發計劃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到本區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認定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
第五條【研發資助】對經國家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等研發機構,給予300萬元扶持。
對企事業單位參與本區重點推進的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的,經批準立項,每項給予最高200萬元扶持。
對已建立內部研發機構且當年研發費用500萬元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按其研發費用增長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科技金融補貼】對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企業,按所獲投資額的5%給予扶持,最高100萬元。
對購買科技保險險種的科技企業,按市保費支出補貼金額的50%給予配套,每年最高15萬元。
第七條 【技術合同獎勵】對技術合同(含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技術輸出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新落戶本區的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經認定的招商單位每引進1家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招商單位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納入市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庫的企業,按廣州市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 【重點項目扶持】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